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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專家傳真-銀行融資承諾書協商要點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9-6-12 13:06
標題: 專家傳真-銀行融資承諾書協商要點
企業在從事併購或競標時,常因資金需求或財務操作之考量而向銀行融資。但就买卖相對人(即賣方或招標者)的角度而言,如買方自有資金不足,其於交割時是不是有「足夠」且「確定」之資金給付买卖對價,對买卖平安及該买卖是不是能順利交割完成,至為關鍵。是以,於有牽涉銀行融資之併購或競標买卖,买卖相對人經常请求買方或競標方於議定意向書時,同時供给銀行融資承諾書,请求銀行於合适最低度之條件下,承諾就該併購买卖於特定時間為必定金額之融資。凡是該銀行融資承諾書之供给,為繼續協商併購正式合約之条件要件。

就銀行而言,於买卖雙方議訂正式合約前,即供给融資承諾,伴隨必定風險,因為一方面,從供给融資承諾到併購买卖交割(銀行撥款日)有必定時間差,併購交割時之市場狀況及买卖主體狀況皆有變數,另外一方面,銀行於無法就該併購买卖及融資之條件為全盤且詳細考量之情況下,即須承諾必定金額之融資。故銀行一般但愿於該融資承諾書附加必定條件始為融資之條款,而這些條款凡是與买卖雙方(特别是賣方或招標者)之等待與长处不符甚或牴觸,是以,如安在三方之權益間获得均衡,即為協商銀行融資承諾書之重點。

眼袋,基於前述,企業於協商銀行融資承諾書時,大略可從如下标的目的考慮:

1.融資之基礎為「承眼袋,諾(co妹妹itted)」或「最大尽力(best effort)」

如為「承諾」融資,銀行於必定先決要件成绩時,即有義務為融資。如為「最大尽力」之融資,則銀行與告贷人間僅赞成必定之融資架構,並約定於告贷人实行及承擔必定義務(如補償義務等)及受限於必定條件時,銀行赞成盡最大尽力(但不承諾)供给融資。是以,融資基礎直接牽涉併購买卖雙方對資金確定性之期許及銀行授信風險之均衡。

2.融資承諾之先決要件

融資承諾之先決要件凡是包括,告贷人(即買方)必定義務之实行(如交付需要文件等)、正式买卖合約之簽署、自有資金之匯入、必定財務比例之合适、融資相關費用之給付及併購交割先決要件之滿足等標準條款。但最常見也最轻易被視為協商重點之融資先決條件,則係「重大晦气影響」及「市場狀況」。

「重大晦气影響」可包含告贷人、標的公司、銀行及市場等分歧主體及面向之重大晦气影響。一般而言,將告贷人受有重大晦气影響事由設為融資先決條件較無爭議。可是否要將標的公司設為重大晦气影響之主體,則要視協商結果,凡是若是包括標的公司,則其重大晦气影響之定義凡是會與併購买卖文件不异。

將銀行自己之重大晦气影響列為融資承諾之先決要件較少,在台灣實務上,甚為罕見。但「市場」之重大晦气影響(又稱「市場狀況」),凡是為买卖三方耗費至多時間的協商重點,從是不是要將其列為融資承諾之先決要件,到市場狀況的定義,皆為協商重點。在美國,於金融危機時,有許多案例援用市場狀況受重大晦气影響,以期消除其併購或融資義務,但美國法院並不以單純之市場阑珊為来由認為便可適用,而係全盤考量合約條款及併購精力為決定。是以,有很多案例將「市場狀況」視為从新協商併購或融資买卖條件之兵器,而非藉以消除併購或融資義務。在台灣,市場狀況之重大晦气影響已為金融市場慣例,凡是告贷人皆會赞成此一條款,而僅就其內容與定義予以協商。

3.融資承諾書之拘谨力

如為跨國融資且融資承諾書之準據法為美國法時,因曾有美國法院認為,融資承諾書僅為意向書,並不具备拘谨力及可執行力,故在美國,現行趨勢為,告贷人傾向於融資承諾書協商一清晰敘明該融資承諾書係有拘谨力且可執行之條款。惟金融機構則係盡力防止該條款,以避免造成金融機構於未與告贷人簽署正式貸款合約,卻仍有義務為融資之逆境。此一條款明顯的為金融機構與併購买卖當事人长处衝突之例子。

銀行融資承諾書於特定融資併購案中饰演首要脚色。買方是不是能夠获得融資承諾書、其內容是不是合适併購买卖當事人之期許,及該融資承諾是不是有拘谨力且可執行,為該融資併購是不是可順利進行之關鍵。因其內容與所有相關當事人之长处難免衝突,故建議於協商時,可諮詢相關律師,以期有最大之保護。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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